新冠肺炎疫情的启示 - 反思相应法律法规的执行
作者: 蒋凡、杨泱、陆紫平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国人的生活节奏,也改变了武汉人民的生活轨迹。所幸自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开始,在国家和中央政府的带领下事态正往好的方面发展,民众间暂未出现严重的挤兑、踩踏、暴乱等灾后常见问题。但在对抗疫情的过程中所显示出的一些管理和执行问题,也值得我们反思。
一、“层层上报”机制和公布时机
目前,许多专家与学者都提出现有的信息“层层上报”机制是主要导致武汉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手段(包括及时向市民公布事态发出警报),有效控制疫情的原因之一。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甚至特殊战争时期,如何有效及时的将信息双向传递是极为重要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主体也作出相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