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启示 - 反思相应法律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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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凡、杨泱、陆紫平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国人的生活节奏,也改变了武汉人民的生活轨迹。所幸自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开始,在国家和中央政府的带领下事态正往好的方面发展,民众间暂未出现严重的挤兑、踩踏、暴乱等灾后常见问题。但在对抗疫情的过程中所显示出的一些管理和执行问题,也值得我们反思。

一、“层层上报”机制和公布时机

目前,许多专家与学者都提出现有的信息“层层上报”机制是主要导致武汉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手段(包括及时向市民公布事态发出警报),有效控制疫情的原因之一。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甚至特殊战争时期,如何有效及时的将信息双向传递是极为重要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主体也作出相同规定。

也就是说,发布传染病信息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而依据行政区划分,武汉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疫情公布主体,因此,武汉市市长无权决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从程序上来看,武汉市需要授权以后才可披露确实有法可依。

而武汉作为一个千万级常住人口且人口流动极大的城市,在突发疫情面前却受限于“程序“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实在令人扼腕。

但是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层层分权的制度设计作为常规时间段的管理又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灾害和战争不是每天都有。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就需要两者兼顾,特别是要避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相互矛盾,以及地方政府将责任“甩锅”中央政府的事情发生。

在设置突发事件的上报程序和信息公布的主体时,可以适当缩短上报层级,降低公布主体标准的设置。除行政区划分,可以考虑加入以地区人口数量为参考单位的区域划分机制,例如:超过500万人口的副省级城市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由市政府同时向省卫建委和中央上报。

二、“层层预警“机制和必要的预警演练 

另一个广为民众所诟病的问题是政府何时可将信息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地采取预警机制?

自2007年11月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进入预警期后,《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就法制法规角度而言,武汉市及湖北省相关部门在察觉疫情较为严重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警报,将疫情全过程公开。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此次武汉市及湖北省相关部门确有不当。从执行层面来讲,我们是否需要考虑更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湖北省外还有数十亿民众,预警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反应比其他国家要强烈许多,也直接许多。如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暴乱?如何让市民及时响应开展防御措施?这些也需要在立法的时候多加考虑,以便相应法律法规能被更好地执行。

因此,在平日里,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广大市民的预警和抗灾教育工作,并适时进行演练。相对于上述的“层层上报”机制,是否可以采取“层层预警“机制,建立多层级小组框架,并在平时设立相应层级小组的预警与演练机制,开展跨层级、跨小组、跨区域的合作互助的训练和方案。在面对新的病毒和灾害时,在不清楚可能引起的后果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向下一级单位预警,层层递进,根据各层级小组的规范职责,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在先期开展小范围的响应机制,目标是让突发事件在可控的范围内得到有效防控,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